数据确权:将至未至,拥抱进行时

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

    
    一、数据确权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推进,数据已成为时下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资源。国际数据公司(IDC)白皮书《数据时代2025》预测,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将从2018年的33ZB增长到2025年的175ZB(1ZB相当于1.1万亿GB)。
    这其中,人自身的行为数据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数据,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企业之间的互动数据,涉及竞争关系或商业秘密,人、物、组织之间的交叉互动所产生的数据,可能既有个人隐私也涉及商业秘密。这也带来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当隐私成为一种数据,当数据成为一种资产,我们该如何保护它?又如何进行数据确权?
    就我国而言,数据的重要性是逐步提升的,对其的认知也是逐步加强的;从起初的倾向数据是一种利益,到逐步认为其是一种权利,乃至认定数据是一项生产要素。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数据“升格”与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并列五大生产要素。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有利于大数据利用、数字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这是数据首次作为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利益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中。
    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确权的需求也应运而生了。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其发表的论文《论产权理论》中认为,当确定数据产权的收益大于确定数据产权的成本时,数据就有了确权的经济基础。
    有学者认为,数据确权即数据产权的确定,其保护的是数据权利人对数据财产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实际上便是数据制造者在数据资源产生极大价值的新业态中,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主张1。
    数据产权的确定在当今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引导数据资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让人们分享大数据价值增益的红利,还将为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的有效运行。
    
    二、数据确权的立法现状与困境
    数字经济的发展呼唤数据权利保护类法律,各国都在加强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权利保护。1995年,欧盟颁布并实施了《数据保护指令》,随后,欧盟又相继出台了《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改革》等法律。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数据主体拥有的各项权利。
    就我国而言,国家当前已多次提出数据确权的要求。《“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要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立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完善“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党的十九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层面对数据产权的界定却并不明晰,《民法典》虽将数据纳入了保护范围,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应对数据权利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保护。此外,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权威性数据产权法对数据产权的归属作出规定。2021年9月施行的《数据安全法》为解决数据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但在最重要的数据确权问题上,仍然留白。
    不可否认的是,数据确权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短期内理顺数据权属的法律关系绝非易事。在2022年4月17日举行的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发言表示,现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很多数据交易所,但是关于数据所有权、交易权、收益分配权确权和数据交易等法律问题的立法迟迟没有推出来,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单一数据难以确认交易价值。数据不是一个普通的排他性的生产要素,它是非排他性的。只有大数据才有用,所以把数据单独拆分在用户手里,其实并没有太多用处。数据必须是大数据、活数据才有价值,当把数据打散存放在用户身上的时候,这种小数据、一次性的截面式的数据没太大的价值;
    二是数据开发使用和个人隐私的矛盾。基于商业目的的数据交易也常常伴随着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但如果不能够方便使用数据,过度保护用户隐私,数据技术进步就成了空话;
    三是数据本身是生产要素,围绕数据进行的交易行为会涉及要素分配,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公平。将数据交易产生的收益统归于运营方无疑会扩大财富不均,甚至诱发平台“掠夺式”收集数据的可能。
    综合来看,数据确权并不是纯粹是法理问题,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关系到未来经济的进展。
    
    三、现阶段企业如何拥抱数据确权
    数据确权如此重要,不管现阶段数据确权面临着怎样的难点和困境,企业都应做好准备,未雨绸缪,主动拥抱数据确权。我们建议:
    第一,企业应当明确相关个人是特定类型隐私数据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在数据采集方面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在采取必要的敏感信息时应当获得被采取方充分的知情、同意和授权;
    第二,由于数据的敏感性和隐私性,为减少数据泄密的风险、保护相关个体的隐私,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体系详细规范数据的使用人、使用场景及使用方式,对上述规范做出必要的合规要求;
    第三,企业应当培养全员数字思维。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培训传递数据的价值性,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连接数据与业务、技术的专门岗位,培养具有数字思维能力的商业分析人才;
    第四,数据作为企业未来的核心资产。未来数据之争只会有增无减,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源头上下足功夫。企业一方面要加大法务资源、数据人才的投入,另一方面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参与立法,争取将自身的合理诉求反映到立法层面,提前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的时代大潮。
    数字经济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也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数据既可以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也可以成为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而数据确权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所以既要切实保护好数据安全还需要从理论上、法律上进一步解决数据权属问题。只有构建科学的数据权利体系,形成更加多元化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让数字资产在合规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创造出最大的商业价值。
    [1] 韩旭至:《数据确权的困境及破解之道》,《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